本私隐政策声明列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银行”)的相关私隐原则及实务,用以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的相关条文保护个人资料的私隐。
银行重视个人私隐并努力维护银行收集得到的个人资料的保安及保密,以达致巩固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信任。
「资料当事人」一词,不论于本声明何处提及,包括以下类别的个人:
(i) 银行提供的财务、保险、信用卡、证券、投资、银行及相关服务和产品及授信的申请人或客户及其他用户;
(ii) 基于某人士对银行的责任而出任担保人及提供抵押或担保的人士;及
(iii) 任何资料当事人的董事、股东、职员及经理。
私隐原则
为保障个人资料私隐,银行贯彻以下私隐原则:
(i) 银行将清楚并透明地收集及使用资料,包括向资料当事人提供在银行有需要时如何使用其资料的一份声明。
(ii) 银行只会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合法地收集、处理及储存资料。
(iii) 银行只会在特定及合法的目的情况下收集及处理资料。银行不会在未采取适用相关私隐条例及法规规定的所有必要步骤前,将资料用于不相容的目的。
(iv) 银行将确保银行对资料的收集、储存及处理是适度的。
(v) 银行将维持适当标准以确保资料的质量和完整性,并将实施有关资料准确性的政策,包括在适当时候采取措施以避免资料过时。
(vi) 银行将安全地保存资料,并实施适当的资料保留政策,而在银行不再需要某资料时安全地移除该资料。银行将确保实施适当的流程,以确保只有获银行授权的代表及在有业务需要下才可使用资料,而他们须遵守银行的保密责任。
(vii) 银行只会在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向政府或司法机构、执法部门或机构或银行的监管机构披露资料。
(viii) 若银行将资料传送至第三方或另一个司法管辖区时,银行会确保资料传送是合法的。
收集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
银行可能会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包括透过电子银行服务或手机应用程式而收集的个人资料)或任何其他方式收集个人资料。
就收集个人资料,银行将会向资料当事人提供一份《关于个人资料(私稳)条例(「条例」)致客户通知》( “个人资料私稳通知”)的副本。该通知列出银行收集资料的目的、资料可能会被转移致的人士类别、资料当事人查阅及改正资料的权利及其他有关资料。
《关于个人资料(私稳)条例(「条例」)致客户通知》
Cookies
当使用者访问或使用银行网站时,部份使用者的资料(包括使用者的个人化设定资料)将通过使用“ Cookies”时被收集。Cookies是载有少量资料的档案,自动储存于使用者的电子装置的互联网浏览器内供银行网站撷取资讯。Cookies收集的资料是不记名的使用者个人化设定资料,并不含姓名或地址资料或任何资料而可使他人经任何方法联络使用者。银行不会经此收集或储存使用者的个人资料。当使用者登入网上银行服务后,其互联网浏览器将储存银行独有配置的Cookies档案。当使用者登出后,Cookies便会失效。如使用者不欲使用此等Cookies,使用者可更改浏览器的设定。但使用者可能因此不能登入使用银行的网上银行服务。
持有个人资料的种类
银行持有资料当事人在以下情况需不时向银行提供的个人资料:
(i) 在开立或延续账户、建立或延续银行授信或提供财务、保险、信用卡、证券、投资﹑银行及相关服务和产品和授信;及/或
(ii) 在资料当事人与银行延续正常业务往来期间,例如,当资料当事人签发支票、存款或透过银行发出的或提供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或在一般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与银行沟通时。
保存资料当事人个人资料的目的
资料当事人之资料可能会被用作以下用途:
(i) 银行服务和信贷及银行融通所涉及之日常运作;
(ii) 进行“认识你的客户”之调查,在客户申请信贷时进行的信贷调查,及每年进行一次或多于一次定期或特别信贷审查;
(iii) 编制及维持银行的信贷评分模式;
(iv) 协助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信用检查及追讨债务;
(v) 确保客户维持可靠信用;
(vi) 设计银行及银行集团公司以下服务及产品:
(1) 金融,保险,信用卡,银行,投资及有关的服务和产品;及
(2) 奖励,忠诚或特权计划和有关的服务和产品;
(vii) 确定银行对客户或客户对银行的负债款额;
(viii) 向客户及为客户的债务提供抵押的人士追讨欠款;
(ix) 履行根据下列适用于银行或其任何分行或银行或其任何分行被期望遵守的就披露及使用资料的义务、规定或安排:
(1) 不论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及不论目前或将来存在的对其具法律约束力或适用的任何法律;
(2) 不论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及不论目前或将来存在的任何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应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作出或发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导;
(3) 银行因其位于或跟相关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的司法管辖区有关的金融、商业、业务或其他利益或活动,而向该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应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承担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将来的合约或其他承诺;
(x) 遵守银行集团公司为符合制裁或预防或侦测清洗黑钱、恐怖分子融资活动或其他非法活动的任何方案就于银行集团公司内共用资料及资讯及/或 资料及资讯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义务、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xi) 就建议受让或已经受让之银行或其部分股权或营运,或对建议或已经承让、参与或附属参与之银行对其客户交易的权利,使建议或已实现之受让人、承让人、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可分别对拟承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交易作出评核及审查;及
(xii) 与上述直接有关的用途。
个人资料的保存
资料当事人提供的个人资料及资料的保存时间,将不会超过其保存以贯彻该资料于被收集时而被使用于或会被使用于的目的所需的时间及不时为符合法定、监管及会计的要求。
个人资料的披露
除非作出有关披露是根据银行的个人资料私稳通知及/或(如适用)得到资料当事人同意及/或在银行受约束的任何法例下容许或规定的,否则个人资料不会被披露予其他人士。
个人资料的保安
所有提供予银行之个人资料及资料均受到保障,只准许获授权之人员查阅。在传送资料时,会采用加密法技术予以保障资料当事人的敏感个人资料。
如银行聘用(不论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聘用)资料处理者,以代银行处理个人资料,银行将采用合约规范方法或其他方法,以防止转移予该资料处理者作处理的个人资料未获准许或意外地被查阅、处理、删除、遗失或使用。
私隐政策声明的变更
本声明的内容可能会不时被修改。请向银行查询银行的最新私隐政策。
查阅资料或改正资料要求
银行会按照条例的规定,依从及处理查阅资料及改正资料要求。银行可按照条例对依从查阅资料要求收取合理的费用。
银行负责人资料
任何关于查阅或改正资料,或索取关于资料政策及惯例或所持有资料种类的要求,应向下列人士提出:
资料保护主任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香港中环干诺道中50号中国农业银行大厦25楼
电话: 2863 1905
传真: 2866 0133
若本声明的英文版本和中文版本出现任何不一致之处,则以英文版本为凖。